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亳州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2023〕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亳州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鼓励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加快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亳州市,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进入实施阶段的拟上市挂牌企业。
拟上市挂牌企业包括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直接上市或拟以红筹等间接方式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
二、奖励政策
(一)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
1.企业在境内上市,市财政分阶段给予总额1500万元奖励。其中:与上市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上市工作相关协议并完成股改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在安徽证监局完成辅导备案的,市财政再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申报材料被沪深北交易所受理的,市财政再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后,市财政再给予1000万元奖励。
2.企业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50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
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挂牌企业实现进层或转板上市的,市财政按照本办法中奖励标准补足差额部分。
(三)其他支持政策。
对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并实施股改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三、附则
(一)奖励政策按企业上市挂牌进程分阶段兑现。市财政奖励的兑现,由企业所在县区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初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兑现。
(二)市级财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成本或设立运营相关费用,不得用于奖励企业高管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个人。
(三)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完善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相关措施。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及直接融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亳政秘〔2019〕107号)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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