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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 市级奖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及直接融资若干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2-25 11:13:38   文/   来自/   点击/222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及直接融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8日        



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及直接融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稳金融工作部署,抢抓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历史机遇,进一步鼓励和推动我市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加快发展,助推淮北城市转型升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以下政策。

一、主要任务

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上市(挂牌)融资一批”的梯度推进工作思路,加快培育一批优质企业和优秀企业家队伍。强化企业上市及直接融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政策支持,推动我市企业分类对接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着力培育上市(挂牌)后备资源,着力增加上市(挂牌)企业数量,着力提升直接融资比重,为新阶段现代化美好淮北建设凝聚磅礴力量。

二、上市(挂牌)奖励政策

(一)沪深港北交易所上市。

1. 企业成功在沪深港北交易所上市的,市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总额600万元。其中:企业在安徽证监局完成辅导备案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上市申报材料被沪深北交易所(或证监会)受理的,市财政再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申报材料直接被香港联交所等境内外交易所受理的,市财政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成功上市后,市财政再给予剩下的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 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借壳域外企业成功上市,并将税务登记地迁至淮北的,市财政给予6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 鼓励企业将成功上市奖励的30%给上市过程中有贡献的个人及核心管理团队,由所在企业书面盖章确认发放人员,并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新三板挂牌。

1. 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成功挂牌的,市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总额200万元。其中企业挂牌材料被全国股转系统受理的,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挂牌后,市财政给予剩下的18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沪深港北交易所上市的,市财政按照上市政策补足差额奖励。

2. 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借壳域外企业成功挂牌,并将税务登记地迁至淮北的,市财政按照基础层和创新层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 鼓励企业将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取得奖励的30%给挂牌过程中有贡献的个人及核心管理团队,由所在企业书面盖章确认发放人员,并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三)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

1. 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变更工商登记注册,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长板和科创板精选层板块挂牌的,市财政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受益县区(园区)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 没有进行股份制改造,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板除外),市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受益县区(园区)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照《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实施细则(修订)》(淮经信民营〔2021〕63号),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已获得上述奖励的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又在成长版和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受益县区(园区)按照政策补足差额奖励。

3. 已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成功转板至“新三板”挂牌或在沪深港北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市财政按照政策补足差额奖励。

三、对企业直接融资奖励政策

(一)对在“新三板”挂牌企业首次股权融资的,市财政按融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长板、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股份制企业首次股权融资的,市财政按融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的中小企业,或者成功发行乡村振兴、小微企业、绿色、双创以及资本补充债等金融债券的本地法人金融机构,市财政按发行额度5‰,每年最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四)对成功发行银行间同业市场同业存单的本地法人金融机构,市财政按发行额度1‰,每年最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四、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

(一)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运用多种方式加大向上市挂牌公司及后备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把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

(二)拟上市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和上市挂牌企业拟再融资、发行公司债等涉及的项目,以及已上市挂牌企业在我市进行投资的项目,不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视同招商引资项目。项目将优先列为市级重点项目,优先上报纳入省重点项目计划,优先办理项目备案、环保审批等各项报批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计划项目或工业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有关项目时,符合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上报、优先获得各项奖励资金。

(三)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向省政府提交历史沿革合法性确认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提交市有关部门出具的访谈证明、合规证明及办理土地、规划、环保、施工许可等证件或变更手续时,全市各级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认真指导,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最大限度缩短办理时限。

五、其他事项

(一)企业拟申请上市挂牌及直接融资等奖励资金的,须在与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两周内由县区、市高新区、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的上市主管部门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登记。企业奖励政策按企业上市挂牌进度进行分阶段兑现,由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市高新区和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管委会)初审后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兑现奖励。

(二)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除依法追回外,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上述奖励资金收回由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牵头负责。

(三)本政策所指企业是指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所在地和税务登记所在地均在淮北市辖区内企业。

(四)本政策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五)本政策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凡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政策规定执行。


淮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https://jr.huaibei.gov.cn/zwgk/public/92/61217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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