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打造新高地、争当排头兵”,奋力推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抢抓资本市场改革机遇,进一步激发我市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积极性,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促进科技、产业与金融的良性循环,助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把推动资本市场发展、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作为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着力培育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力争“十四五”期间,全市新增上市公司10家以上,累计实现直接融资500亿元以上。
二、主要举措
1. 完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建设。各县市区及相关园区分类建设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股交中心”)挂牌后备企业库。引导银行、证券、担保及相关机构与入库企业对接,引导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对入库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各县市区及相关园区结合实际出台入库企业担保贴费奖补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金融监管局、市国控集团,责任单位中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 支持企业在沪深交易所和境外上市。对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受益财政分阶段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奖励(企业报辅导备案受理奖励400万元;企业报会报所受理奖励3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奖励3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指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港交所主板)成功上市,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奖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3. 支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和北交所上市。对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受益财政奖励30万元;直接在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受益财政奖励40万元。企业由新三板基础层晋层至创新层,受益财政奖励10万元;对由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报北交所上市的,受益财政分阶段给予不低于26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4. 降低企业上市成本。对拟上市企业规范性股改后较前三年平均缴税新增部分,在企业成功辅导备案受理后,各县市区及相关园区按照实际地方留存额度,自规范性股改完成年度起连续三年予以等额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5. 鼓励上市企业迁址我市。对在沪深和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外地企业,将上市主体注册地与纳税地迁至我市的,正常纳税经营后,且经迁入地政府或所在园区管委会认定利于我市产业发展的,受益财政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奖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在北交所上市的外地企业迁至我市的,经认定后受益财政给予不低于300万元奖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6. 支持企业在省股交中心挂牌股改。经规范性股改后在省股交中心成长板、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已在省股交中心科技创新板、农业板、文旅板、中医药板、专精特新板及其他基础板块挂牌的,经股改后转板的,市财政一次性再奖励10万元。县市区及相关园区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7. 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对上市公司首次通过再融资(包括不限于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等形式)支持本地实体项目的,经属地政府或所在园区管委会认定,受益财政按募集资金投资在宣城市内的募投项目实际投资款1‰,单户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50万元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8. 鼓励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对非上市民营企业首次在沪深北交易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新三板市场、省股交中心实现直接融资或者直接获得已备案投资基金首笔投资的,受益财政按实际融资额的2%,单户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50万元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9. 引导企业运用新型融资工具。对首次成功发行“双创债”、各类绿色债券的民营企业,受益财政再按实际融资额的0.5%,单户企业额外奖补规模不超过50万元予以奖励。对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新型融资品种,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商财政和相关部门后比照执行。(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10. 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对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治理、知识产权办理、证照补办、证明开具和行政处罚整改等问题,以及上市前生产经营中需要规范其他各类问题,各县市区及相关园区应依法及时帮助解决。其中如涉及跨地域、重大特殊性问题,由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监管局),通过召开工作协调会“一事一议”和“一企一策”的办法予以解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金融监管局、市“四送一服”办)
11. 做好各项涉企服务。对于上市挂牌后备库内企业在申报各类政策奖补和资质认定时,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商务、农业农村及其他有关市直部门应开辟绿色办理通道;后备库内企业在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时,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应高效做好项目立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等服务,并及时办理各类相关手续。鼓励中介机构辅导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对成功辅导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的券商团队、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由受益财政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市“四送一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监管局、市人民银行、宣城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三、其他事项
(一)此项工作由宣城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市上市办(市金融监管局)承担具体协调联络工作,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及相关园区要对照任务分工,抓好意见落实。
(二)本意见中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适用于以我市为上市挂牌或融资注册地的企业,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其他重大扶持政策由各县市区及相关园区“一事一议”研定。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政策有效期内因上级政策变更或资本市场改革,导致政策难以兑现的,由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研定。《关于实施“翱翔计划”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意见》(办〔2015〕47号)同时废止,其他政策中涉及的奖补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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