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在安徽省证监局办理上市备案辅导登记的上市后备企业,同级收益财政给予400万元补助;对上市申报材料经证券监督机构受理的企业,同级受益财政再给予400万元补助;对成功发行股票的企业,同级收益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
对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需将注册地迁回我市)和市外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比照企业首发上市政策给予奖励。
2.对完成股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由同级收益财政给予奖补150万元。对通过“新三板”融资的企业,给予所募集资金1%、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完成股改、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给予40万元补助;对未完成股改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给予8万元补助,以上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同级受益财政按5∶5分担。
3.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由市财政和同级受益财政再融资额1%的比例、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
4.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企业(不含平台公司),同级收益财政按发行额度3%、最高75万元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每年最高150万元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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