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振企业上市信心,促进企业规范运作,积极抢抓资本市场改革机遇,深入实施加快推动企业上市挂牌专项行动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扶持范围
1.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实施的,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及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或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股交中心)挂牌的企业。除境外上市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必须选择注册地在阜阳市。
2.注册地在我市,通过增发融资、引进战略投资者、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直接融资,且所融资金主要投资我市的企业。
3.为我市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提供辅导、改制、融资等服务的中介机构。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造
1.企业在整体改制或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因财务核算等原因造成上市障碍,有关部门要主动沟通协调,积极支持企业的资本运作。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新增的规范成本,由同级财政按“一企一议”给予企业一定补助。
2.企业在股改上市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而增加的相应成本,由同级财政按“一企一议”给予一定补助。
(二)支持后备企业重点提升
3.拟上市企业的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要优先推荐为市重点工程和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在组织申报国家、省、市的专项扶持资金、各类政策性资金时,对拟上市企业优先予以支持,同时加强跟踪服务和政策兑现工作。
4.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支持市级重点拟上市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招标采购。
5.对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挂牌前3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政策指导与支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协助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对法律法规未明确事项,要本着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经企业所在地政府采取“一事一议”和“一企一策”的办法予以解决。
(三)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6.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企业辅导备案获安徽证监局受理的市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获审核机构受理的市财政给予30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的市财政给予500万元奖励。
企业在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和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且首发融资项目投资在本地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在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其他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且首发融资项目投资在本地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上市公司总部迁入阜阳的,比照本地企业上市给予相应奖励。
鼓励企业将成功上市阶段部分奖金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团队。
7.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后连续两年对企业承担的中介机构服务费、挂牌年费等费用由市财政给予补贴,每年20万元。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省股交中心挂牌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资金。挂牌企业实现进层或转板上市的,涉及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奖励差额部分补助。
8.积极落实《证券中介机构服务安徽发展绩效评价办法》,建立中介机构在我市执业和诚信档案,强化中介机构正向激励机制,将上市后备企业推荐与中介机构在我市设点展业情况挂钩。中介机构每辅导1家我市企业成功上市,由同级财政奖励辅导团队50万元;每辅导1家我市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由同级财政奖励辅导团队10万元。
(四)支持上市挂牌企业多渠道融资
9.对以配股、增发等股权方式实现再融资的上市公司,或者实现股权融资的“新三板”、省股交中心挂牌企业,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市的,市财政按照实际投资我市资金的2%给予奖励,单次最高限额100万元。
10.对首次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市财政按照发行规模的1%,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70万元的补贴。支持市属国有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将其纳入国资监管考核评价体系。
11.已挂牌企业首次以股权质押贷款的,市财政对企业担保费用给予50%的补贴,对企业贷款利息给予25%的补贴,以上两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股权质押贷款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及融资担保公司。
(五)强化企业上市挂牌服务保障
12.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全市资本市场建设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工作。各县(市、区)政府、阜阳经开区和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包保制度,全程跟踪做好重点企业上市挂牌服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改制、辅导、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3.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开辟企业上市“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实效,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办理行政审批或备案、行政许可手续和出具相关守法证明等。
14.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作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发展。对拟上市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对该处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并出具书面证明文件。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上市挂牌中介机构就企业上市事项申请访谈的,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配合。
15.对首发融资额度大、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重大上市培育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政策支持。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我市其他上市扶持政策。
三、附则
(一)企业申请享受本政策,须承诺享受政策后在我市生产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且所募集资金投入我市不低于80%,如违反承诺,须退回享受过的全部奖励资金。
(二)对企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并纳入阜阳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和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完善本地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工作的相关措施。
(四)本政策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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